央行公中国石油上市布内地香港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仅适用北向通

文章来自“凤凰世界iMarkets”。

据央行官方网站最新报导,我国央行拟定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商场互联互通协作处理暂行方法》,该暂行方法自6月21日起实施。

据央行官方消息称,为标准展开内地与香港债券商场互联互通协作相关事务,保护境内外出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债券商场秩序,我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商场互联互通协作处理暂行方法》,经2017年6月19日我国人民银行第6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内地与香港债券商场互联互通协作处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展开内地与香港债券商场互联互通协作相关事务,保护境内外出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债券商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商场互联互通协作是指境内外出资者经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商场基础设施组织联接,生意香港与内地债券商场买卖流转债券的机制组织,即“债券通”,包含“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方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区域的境外出资者(以下简称境外出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组织之间在买卖、保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组织,出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商场。

“南向通”有关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条“北向通”遵从香港与内地商场现行法令法规,相关买卖结算活动恪守买卖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矩及事务规矩。本方法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四条契合我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出资者可经过“北向通”出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商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商场买卖流转的一切券种。

我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买卖平台和其他组织可代境外出资者向我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存案。

第五条香港金融处理局认可的香港区域债券挂号保管组织(以下简称境外保管组织),应在我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挂号保管组织(以下简称境内保管组织)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悉数债券余额。

境内保管组织为境外保管组织处理债券挂号保管,境外保管组织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处理债券挂号保管。

境外保管组织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挂号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保管组织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挂号的债券余额持平。

境外出资者经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挂号在境外保管组织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受别人指定并代表别人持有债券的组织。

第六条境外出资者可经过“北向通”参加内地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行认购。境内外保管组织应做好联接,保证在承认债权债务联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处理挂号保管。

第七条境外出资者经过我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买卖平台发送买卖指令,并在我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买卖平台与其他出资者达到买卖。境内电子买卖平台应将买卖成果发送至境内保管组织进行结算。

第八条境内保管组织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内地银行间债券商场出资者和境外保管组织供给券款抵挡结算服务。债券过户经过境内保管组织的债券账务体系处理,资金付出经过人民币跨境付出体系处理。

境外保管组织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供给债券结算服务。

第九条境内外电子买卖平台、境内外保管组织应及时、精确、完整地记载境外出资者的买卖、保管、结算等数据。

保管组织应当逐级签订协议,约好债券本息兑付有关事宜,清晰各方职责,保证债券本息资金准时足额付出到每一位出资者,下一级保管组织应逐级向上一级保管组织准时上报境外出资者信息和其保管结算数据,下一级保管组织对上报数据的实在性、精确性、完整性担任。

境内保管组织或我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组织应及时、精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处理体系(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

第十条境外出资者可运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出资。运用外汇出资的,可经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事务清算行及香港区域经同意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商场进行买卖的境外人民币事务参加行(以下总称香港结算行)处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发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商场平盘。

运用外汇出资的,其出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出资的,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汇出,并经过香港结算行处理。

第十一条运用外汇出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处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事务。

第十二条境外出资者可经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处理“北向通”下的外汇危险对冲事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发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商场平盘。

第十三条“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归入人民币购售事务处理。香港结算行应恪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事务等相关规矩,实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实在性审阅、信息计算和报送等责任,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恰当方法进行分账。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商场平盘头寸时,应保证与其相关的境外出资者在本组织的资金兑换和外汇危险对冲,是根据“北向通”下的实在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我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处理,并与香港金融处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相关监督处理组织树立监管协作组织,一起保护出资者跨境出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我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处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事务、资金汇收支、外汇危险对冲、信息计算和报送等实施监督处理,并与香港金融处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相关监督处理组织加强跨境监管协作,防备使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我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出资者数据。

第十五条对违背法令法规、本方法以及内地银行间债券商场、银行间外汇商场等有关规矩的,我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处理部门依法采纳监督处理办法;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等法令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六条我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买卖平台和保管组织应根据本方法拟定“北向通”相关事务规矩,报我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我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何鹏程)

发布于 2024-04-08 0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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