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开户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是什麼?

爲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6月30日聯合發佈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基金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支出。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運作管理:

基金的監督管理及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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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保障證券基金行業信息系統安全、合規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爲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和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爲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信息技術服務的範圍如下:

(一)重要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集成及測評;

(二)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機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與服務機構。第四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是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的責任主體,應當保障充足的信息技術投入,在依法合規、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客戶服務體系、改進業務運營模式、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增強合規風控能力,持續強化現代信息技術對證券基金業務活動的支撐作用。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基金經營與服務機構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或提供相關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或提供相關服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證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制定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協助開展信息技術相關備案、監測、檢測和檢查等工作。第二章 信息技術治理第六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完善信息技術運用過程中的權責分配機制,建立健全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與業務活動規模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信息技術投入水平,持續滿足信息技術資源的可用性、安全性與合規性要求。第七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負責審議本公司的信息技術管理目標,對信息技術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信息技術戰略,確保與本公司的發展戰略、風險管理策略、資本實力相一致;

(二)建立信息技術人力和資金保障方案;

(三)評估年度信息技術管理工作的總體效果和效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信息技術管理職責。第八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經營管理層負責落實信息技術管理目標,對信息技術管理工作承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相關決議;

(二)建立責任明確、程序清晰的信息技術管理組織架構,明確管理職責、工作程序和協調機制;

(三)完善績效考覈和責任追究機制;

(四)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信息技術管理職責。第九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管理層下設立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或指定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信息技術戰略並審議下列事項:

(一)信息技術規劃,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技術建設規劃、信息安全規劃、數據治理規劃等;

(二)信息技術投入預算及分配方案;

(三)重要信息系統建設或重大改造立項、重大變更方案;

(四)信息技術應急預案;

(五)使用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相關業務活動的審查報告以及年度評估報告;

(六)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委員提請審議的事項;

(七)其他對信息技術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應當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合規管理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稽覈審計部門、主要業務部門、信息技術管理部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可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擔任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委員或顧問。第十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熟悉證券、基金業務,具有信息技術相關專業背景、任職經歷、履職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爲首席信息官,由其負責信息技術管理工作,並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從事信息技術相關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基金業自律組織任職八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发布于 2024-09-08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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