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6证券简称:星星科技公告编号:2017-0013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发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精确和完好,没有虚伪记载、
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或“公司”)于近来收到浙江
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2016)浙10民初281号之一”《民
事裁决书》,现将本案的诉讼发展状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子的基本状况
公司向台州中院就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科技”)应收账款事项
提申述讼,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发表媒体上公告的
《关于诉讼事项暨胜华科技应收账款事项发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4)。
2016年8月26日,胜华科技就本案的管辖权贰言不服台州中院(2016)浙10民初281
号民事裁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裁决驳
回胜华科技上诉,保持原裁决,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发表媒体上公告的《关于诉讼事项发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2)。
在台州中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前,胜华科技自动要求与公司洽谈处理本案子,经两边
友爱洽谈和有用交流,达到共同宽和定见。2017年2月15日,公司向台州中院递交了本
案的撤诉请求书。
二、本次诉讼案子的发展状况
依据台州中院“(2016)浙10民初281号之一”《民事裁决书》,该院以为:“原
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请求撤诉,系其对本身诉讼权力所
作的处置,契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允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述。
本案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12,778元,折半收取人民币156,389元,由原告浙江星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担负。”
三、其他没有发表的诉讼、裁定事项
除本公告发表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严重诉讼、裁定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
到现在,公司对胜华科技的应收账款累计计提了80%的坏账预备。依据公司与胜
华科技达到的宽和定见,胜华科技承认公司的重整债务为美金8,234,792.17元,胜华科技
赞同按当地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分配偿付。鉴于胜华科技重整计划没有清晰,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赢利的影响取决于重整债务的分配受偿金额,该分配受偿金额便是公司本期或
期后赢利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继续追寻胜华科技重整事项的后续发展,活跃保护本身的债务力益,并及时
实行信息发表责任。敬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五、备检文件
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281号之一”《民事裁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