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公募“定投团”的贷款买房计算器利益冲突当引起重视

特约评论员 许文山

最近,公募工作悄然兴起一股基金司理“定投团”热潮。据悉,现在已有来自不同基金公司的十余位基金司理,或在出资者沟通微信群发布定投方案,或在互联网渠道晒出出资账单,引发基民围观和业界广泛评论。

一些工作人士以为,引发这一热潮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年头以来商场震动跌落,基金出售难度添加,基金司理领头定投自管基金可作为一种出售手法来用;其二是,这种行为也在必定程度上照应监管要求。本月初,中基协出台《基金办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办理指引》,要求基金司理应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办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自己办理的公募基金。

笔者以为,单就基金司理定投行为而言,归于自购,能在必定程度上坚持与持有人长时间利益的一致性,是一种好现象。并且,基金司理经过亲自演示定投方法引导出资者的出资行为,阐明对出资者的重视,起点似无问题。但此类现象在合规上或许会有值得商讨的当地,一起未来遇到利益冲突问题时,也应有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要,在合规上“定投团”面对的最大问题,在于自购的基金司理并不是独立第三方,其工作特点乃至或许会对跟进的出资者形成必定的误导。这种“投教营销一把抓”的形式,也有违基金公司内部操控准则要求各部门、岗位职责坚持相对独立的规则,即基金公司内部操控的独立性准则。

其次,按新的绩效考核指引未来此类自购会常态化,其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也会显现。比方,基金司理在自购了自己办理的一两只产品后,有本身利益的状况下,怎么确保其办理的多只产品,或许至少是同类型的产品,在成绩上可以一碗水端平?

最终,从信披的视点来看,基金公司和基金司理的自购不归于暂时公告的领域,一般只在基金定时陈述中发表。那么基金司理自行发布定投方案,但却毋须发表换回状况,这其间或许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应该怎么平衡?

笔者以为,未来跟着基金司理自购产品现象增多,监管层有必要在有关问题上给出细则或许指引,来躲避其间或许存在的利益冲突。比方,基金司理的自购信息是否适合在交际渠道上独自发表,并与基金出售紧密结合?未来跟着自购常态化,基金司理的自购和换回信息,是否有必要归入法披领域,以根绝或许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办理多只产品的基金司理自购自家产品,怎么确保公平交易而不呈现利益输送?

发布于 2024-02-28 23:02:42
收藏
分享
海报
77
目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