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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院受理了城市芳庭诉宝硕股份股权转让胶葛一案。

2015年7月9日,城市芳庭与宝硕股份及宝硕置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两边约好了关于我公司将所持有的宝硕置业60%股权转让给城市芳庭,该部分股权转让已于2015年8月份施行结束。

别的,城市芳庭称与宝硕股份于2015年7月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应依照《补充协议》约好,要求宝硕股份依照2015年6月的宝硕置业100%股权的评价价格将持有的宝硕置业剩下40%股权(9600万元)转让给城市芳庭。

原告恳求法院判定被告实行转让宝硕置业40%股权(9600万元)的责任,并于判定收效15日内处理结束工商改变登记手续;而宝硕股份以为本次诉讼原告供给的《补充协议》文本,公司未发动决策程序,也未加盖公司公章,因而该《补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于 2024-03-07 0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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