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01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71)建议委任潘昭国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兖州煤业股份(01171)发布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方案,赞同提名李希勇、李伟、吴向前、吴玉祥、赵芳华及郭德春各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人,并赞同提名孔祥国、贾绍华、潘绍国及戚安邦各位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并决议将本方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赞同。

此外,王小军因为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完毕起将不再担任公司的独立非履行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潘昭国主张被任命为公司独立非履行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共同,即至公司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大会完毕时止;该委任需待公司股东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赞同后方可作实。

张胜东、薛忠勇因为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完毕起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周鸿及张宁主张被任命为公司监事,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共同,即至公司选举产生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大会完毕时止。该委任需待股东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赞同后方可作实。

此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提名人的方案,赞同提名顾士胜、周鸿、孟庆建、张宁各位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员工监事提名人,并决议将其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评论审议。

发布于 2024-03-24 18: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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